3.2 采光设计


3.2.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。
3.2.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3.2.2-1的规定。
    2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。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3.2.2-2确定。
表3.2.2-1 采光登记与采光标准值
    注: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类光气候区,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。
表3.2.2-2 光气候系数
3.2.3 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质、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卧室、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V级的要求
    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;
    3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.5。
3.2.4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3.2.4的规定。
表3.2.4 反射比
3.2.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、反射眩光、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。
3.2.6 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、地面、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;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,采光白应有减少紫外辐射、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
3.2.7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。
3.2.8 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;
    1 在居住建筑、医院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、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,。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;
    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,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;
    3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角20°、水平角±30°、行车距离100m内,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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